探索轻微犯罪"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工作模式
2023-06-27 23:38:02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年来,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轻罪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刑事案件不起诉人数也随之上升。如何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让当事人顺利回归社会,从而有效化解矛盾、消除对抗、促进稳定,在轻罪治理中彰显检察担当,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新的课题。

2021年12月以来,湖北省襄阳市两级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探索开展轻微犯罪拟不起诉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机制,帮助情节轻微的不起诉人改过自新、融入社会。截至2023年5月,全市已有2731名犯罪嫌疑人自愿参加交通引导、反诈宣传、禁渔巡查等公益服务,取得良好成效。同时,该项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切入点,得到地方党委政府、基层组织广泛赞誉。

以思想破冰引领工作创新,破解不起诉四大难题

为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襄阳市检察院积极引导广大干警转变理念,探索开展“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即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及可能判处刑罚等情况,在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前后,建议其到案发地、居住地等自愿开展社会公益服务,以此破解不起诉的四大难题。一是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的真实意愿。犯罪嫌疑人按要求完成社会公益服务,接受监督考察,经过公开听证,这些行为表现有利于检察官准确判断其是真悔罪还是假悔罪。二是有效弥补“刑行衔接”的空白地带。目前现有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内容相对单薄、种类较为简单,襄阳检察机关探索将社会公益服务作为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补充,较好地弥补了行政处罚与定罪判刑之间的治理缝隙。三是促使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始终坚持自愿原则,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激发其主动修复社会关系、争取回归社会的内驱力和行动力。如老河口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犯罪嫌疑人配合所在村超额完成80小时的禁渔巡河、普法宣传等公益服务,被村委会评为志愿巡河禁捕模范公民。四是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犯罪嫌疑人通过主动参加社会公益服务,付出相应的劳动,呈现出对社会的悔意和歉疚,让社会公众感到损害法益的对象得到了相应的惩戒,有利于平复社会心理,也有利于社会公众接纳他们回归社会。

以机制破题带动工作规范,确保公益服务精准化高效化

着眼于案件办理全过程各环节,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制度机制,逐步建立了政法委综合协调,检察机关牵头落实,乡镇政法办、街道平安办具体安排,村(社区)、派出所、警务平台、司法所日常管理的完整监督办案体系,以公益服务规范化助推基层社会治理。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启动时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充分考虑案情及犯罪嫌疑人意愿,启动社会公益服务。确需较长时间的,可持续到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合理期限内完成。二是明确服务时长。一般设定在30至100小时,并建立个案差异化标准,确保统一规范。三是明确办理程序。制定《社会公益服务工作评价表》等程序性文书,严格规范评价主体、评价指标、评价结果。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制发联系函,由其携带至指定乡镇政法办、街道平安办报到,并根据安排到相关村(社区)、派出所等接收单位进行社会公益服务。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地实际安排具体服务内容,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管理,在社会公益服务完成后,出具证明。检察官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公益服务的效果进行审定、评估,对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听证尽听证。四是搭建工作平台。科学建立社会公益服务点位,充实基层治理力量。在中心城区社区建成集中社会公益服务点位,由专人统一负责对接、统一安排服务事项、统一监督考察,提高工作质效。如樊城区检察院引导犯罪嫌疑人孙某根据社区服务点位实际情况,积极发挥其专业特长,为无名小巷安装防盗门窗,合力筑牢社区安全防线。设立“民警+公益服务”点位,由派出所接收犯罪嫌疑人并对其进行同步监管,组织开展反诈宣传等活动。拓宽与本地爱心协会、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合作点位,引导犯罪嫌疑人多途径、多方式参与多样化的社会公益服务。

以履职破阵凝聚合力,不断提升轻罪治理质效

积极发挥轻微犯罪拟不起诉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机制在治罪与治理中的作用,凝聚各方合力,一体发力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节约治理成本,努力实现双赢多赢的效果,不断提升轻罪治理成效。一是积极争取支持全域推开。襄阳市检察院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请示报告,与市委政法委联合印发《全市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工作方案(试行)》。二是凝聚各方共识加快推进。建成政法委综合协调下的“检察+2+N”机制,即建立检察机关牵头落实,乡镇政法办、街道平安办具体安排,村(社区)、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各司其职、共同考察的闭环运行体系,强化相关部门互联互通。三是深化治理成效。依法规范开展社会公益服务,有利于检察机关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行使相对不起诉权,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回归社会。同时,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缓解了村(社区)、派出所等社会公共志愿人员不足的问题,形成了双向需求的良性互动。

(作者为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版面编辑:操余芳] [责任编辑: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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